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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故意伤害罪一案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罗俊秀、周洁琪律师依法接受故意伤害罪一案被告人吴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本案在审判过程中,罗律师坚持为吴某作无罪辩护。吴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审发回重审后维持原判,罗律师再次为吴某提起上诉,终审法院虽然仍认为吴某有罪,但将其认定为从犯,在法定刑之下进行量刑,最终吴某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相当于被羁押多久判多久。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4月10日21时许,被害人黄某、赖某的朋友在广州市白云区某沐足店与案犯苏某、陈某发生争吵并推打。之后,案犯苏某、陈某心怀不满,纠合了被告人郑某,再由郑某纠合被告人秦某、吴某及同案人田某、蒋某、等人伺机报复。同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秦某、吴某及同案人田某、蒋某等人持刀、棍等作案工具在沐足店对面的茶馆附近追打被害人黄某、赖某等人,致被害人黄某伤重死亡;被害人赖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秦某、吴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死亡,1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二、律师辩护意见(终审)

从本案一审的证人证言来分析,无证据证明吴某参与了这个案件;从重审补充的证人证言来说,同样不能证明吴某参与了这个案件,故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吴某犯故意伤害罪。

三、法院认为(终审)

鉴于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吴某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本院认定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原审判决对吴某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四、法院判决(终审)

上诉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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