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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文诉龙某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龙某文诉龙某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某文委托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为代理人,要求龙某伦偿还借款及利息,获得胜诉。

一、基本案情

龙某文诉称:其与龙某伦是堂兄弟关系,龙某伦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龙某文借款,至2000年8月23日,经龙某文和龙某伦双方核算,龙某伦向龙某文出具了欠条,确认尚欠龙某文223,000元,但未约定还款期限与利息。2009年底,因龙某文儿子从七楼摔下,伤势严重,需要巨额的医疗费,龙某文遂向龙某伦追讨欠款,龙某伦仍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偿还。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龙某伦立即偿还龙某文223,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

二、律师代理意见

(一)原告律师代理意见

龙某伦向龙某文借款223,000元的事实,有龙某伦签署的欠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现申请法院判决龙某伦偿还借款223,000元及利息,律师费由龙某伦负担。

(二)被告律师代理意见

当事人龙某伦与龙某文发生借贷关系,是因生意经营有困难,向龙某文借款解决。但并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也没有约定利息的存在。

三、法院认为

龙某伦向龙某文借款223,000元,并出具欠条交付龙某文,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现龙某伦至今未归还欠款已构成违约,故龙某文要求龙某伦归还223,000元及自起诉之日即2010年4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四、法院判决

龙某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龙某文借款本金22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4月16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龙某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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