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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商贸公司诉上海某装饰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州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诉上海某装饰建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商贸公司被上海建材公司拖欠款项后,委托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作为代理人,欲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上海建材公司尽快还款。罗律师接受委托后,经研究建议待合同期限届满后才起诉,成功避免了对方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正是因为这一诉讼策略,我方最终胜诉,帮助商贸公司顺利追回款项。

一、基本案情

商贸公司诉称:2008年8月1日,商贸公司与上海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区域总代理合同》,约定:①商贸公司于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8月1日期间在广东省辖区代理销售上海建材公司生产的系列产品;②商贸公司应在签约后7日内支付备货款70万元,并必须在合同期内完成70万元的销售额度。同年8月7日,商贸公司向上海建材公司支付了备货款70万元。后在合同期内上海建材公司仅向商贸公司发了价值为75,135.96元的货物。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上海建材公司亦未将剩余的备货款624,864.04元返还给商贸公司。商贸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上海建材公司返还余下货款624,864.04元及赔偿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律师代理意见

(一)原告律师代理意见

商贸公司按照与上海建材公司的约定,于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8月1日期间在广东省辖区代理销售上海建材公司生产的系列产品。2008年8月7日,商贸公司将70万元备货款打入上海建材公司账户。但在合同期内上海建材公司仅向商贸公司发了价值75,135.96元的货物。合同到期后,上海建材公司至今未返还余款624,864.04元给商贸公司。为此,上海建材公司应返还该笔货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律师代理意见

商贸公司诉称之事实属实,但按照约定,商贸公司应在合同期内完成70万元的销售目标。商贸公司仅完成了小部分,造成上海建材公司在该区域内销量的损失,故不同意商贸公司的诉请,商贸公司应继续履行完70万元的销售额度,以弥补上海建材公司的损失。

三、法院认为

商贸公司和上海建材公司间的合同期至2009年8月1日止。合同到期后,基于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自然终止,不存在上海建材公司主张的继续履行问题。但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并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即上海建材公司应在合同到期后返还商贸公司剩余的备货款624,864.04元。现上海建材公司拖欠不还,应承担还款及赔偿商贸公司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至于上海建材公司认为因商贸公司违约造成其损失一事,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向商贸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而不是主张继续履行合同。

四、法院判决

(一)上海建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商贸公司货款人民币624,864.04元。

(二)上海建材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赔偿商贸公司自2009年9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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