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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涉嫌敲诈勒索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罗俊秀、周洁琪律师依法接受涉嫌敲诈勒索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被告人谢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本案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涉案金额达176万元,二位律师提出谢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并有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法院采纳,最终法院认定谢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仅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并判处谢某缓刑,使其在宣判后即被释放。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4月,被告人谢某将广东省某物流技工学校转让给由纪某任法人代表的广东省某某技工学校。2009年6月,广东省财政厅向该校下发了07和08年度的新增学位专项资金221万元,并规定该资金的用途为学校基建建设、设备购置等项目。自2011年10月起,谢某以该笔资金应属于其所有为名,先后多次采用手机短信、要派发传单等威胁方式向纪某强行索要该笔资金,后分多次取得该校176万元。2012年6月6日,谢某采用开车堵校门等方式再次向纪强行索要47万元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被告人彭某作为某某技工学校的副校长,在谢某多次向纪某强行索要上述款项的过程中,接受纪某的委托作为校方代表参与与谢某的协商、处理。期间,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谢某给予的好处费18万元并为谢某谋取利益。

  公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谢某提起公诉。

  二、律师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谢某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谢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1、从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谢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1)被告人谢某是基于某物流学校与某某技工学校《学校转让协议》当中的约定,以及原某物流学校董事会的授权,向纪某收取2007年的专项资金。

  (2)谢某向纪某收取2007年的专项资金没有违反上级关于专项资金用途为学校建设的规定。

  2、从客观方面来看,谢某在客观上没有实施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谢某采用的手机短信、要派发传单、开车堵校门等方式不具有威胁性。

  综上所述,被告人谢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没有实施威胁、要挟、恫吓等行为,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请合议庭依法判决谢某无罪。

  三、法院认为(摘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经查,本案事出有因,谢某一方与纪某的学校双方曾签订了学校转让协议,双方对涉案资金的归属存有争议,谢某索要相关款项及利息,虽有手段过激、缺乏诚信等行为,但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应按民事纠纷来处理,不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故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谢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考虑本案违法所得已退缴,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谢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四、法院判决

  被告人谢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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