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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罗俊秀律师依法接受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被告人王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本案涉案金额达30余万元,王某可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罗律师在侦查阶段即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并在法院阶段为其作罪轻辩护,王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0月,广州某公司总经理王某决定,以每套35,000美元的价格向陈某所在的台湾某公司购买10套造粒机组设备。为降低成本,被告人王某与陈某商定以低报价格的方式报关进口。随后,被告人王某联系广东某公司代理报关进口,将陈某制作的虚假发票、装箱单等虚假报关资料提供给广东某公司,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将上述货物分3批走私进境。

  2007年10月,广州某公司经总经理王某的决定,以每套36,500美元的价格向陈某所在的台湾某公司购买2套造粒机组设备。为降低成本,被告人王某与陈某商定以低报价格的方式报关进口。随后,被告人王某联系广东某公司代理报关进口,将陈某制作的虚假发票、装箱单等虚假报关资料提供给广东某公司,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将上述货物走私进境。

  上述4批走私货物共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26,979.08元。公诉机关遂将被告人王某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律师辩护意见

  1、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海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2、被告人王某偷税数额较少,并已主动补缴税款;

  3、被告人王某是在陈某唆使下酿成大错,主观恶性小;

  4、被告人王某一贯表现良好,此次是初犯。

  三、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但其主动向海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王某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

  四、法院判决(摘要)

  被告人王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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