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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盗窃罪一案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罗俊秀、周洁琪律师接受盗窃罪一案被告人王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王某于2011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过二位律师的努力,法院于2011年6月24日即对王某作出单处罚金的判决,并将王某释放,即王某被羁押的时间仅为60多天。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18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去到某玉器市场XXX档,趁被害人不备之机,盗走被害人林某的翡翠观音玉工艺品一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00元)后离开档口。当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华林国际市场内被抓获,并在其身上缴获被盗的赃物翡翠观音玉工艺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二、律师辩护意见

  1、被告人悔过态度好,能够坦白交代自己的行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

  2、被告人没有前科,是初犯。

  3、被告人盗窃的财物经鉴定价值2,100元,刚刚达到追诉标准,属情节轻微,而且在案发当天已退赃。

  基于以上事实和情节,恳请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法基本精神,对被告人的行为不以犯罪处理,以判处一定金额罚金为宜,请法庭予以支持。

  三、法院认为

  鉴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清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且赃物已退回给被害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四、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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