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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抢劫罪一案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罗俊秀律师依法接受抢劫罪一案被告人周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本案涉案金额为4000多元,罗律师为周某作罪轻辩护,为其争取到缓刑,给其一个继续上学读书、改过自身的机会。

  一、案情简介

  2009年4月6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伙同黄某维、江某新(二人另案处理)、“飞机师”(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行至佛山市南海区某路段时,见被害人李某娜与其妹妹李某曼在路上行走,“飞机师”遂将车停到两人身边,被告人周某与黄某维、江某新下车将两人拦住,黄某维用菜刀指着李某娜和李某曼,被告人周某动手抢去李某娜手上的挂包,内有现金4,000元,而黄某维、江某新动手抢去李某曼的挂包及一部诺基亚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3元)。三人得手后坐“飞机师”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

  二、律师辩护意见

  首先,本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并无意见,但有两点事实需要澄清:

  1、本案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是由黄某维、江某新提议的,被告人周某并非主谋。

  2、被告人周某等人抢劫的现金为3,400元而非公诉起诉意见书上写的4,000元,被告人周某和“飞机师”各分800元,黄某维、江某新各分900元。

  同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某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减轻、从轻情节:

  1、被告人周某为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年仅15周岁,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本次犯罪中,起主导作用的是江某新、黄某维,是由他二人提议事实抢劫行为,分赃时也是他二人多分,被告人周某并非主谋;

  3、被告人周某等人实施抢劫行为时并未对被害人进行人身伤害,情节轻微;

  4、被告人周某等人抢劫数额较少,且被告人周某及其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全额赔偿,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

  5、被告人周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有悔意,认罪态度好,自始自终口供如一,能够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

  6、被告人周某已获得被害人原谅,被害人亦表示希望司法机关能对被告人周某从轻发落,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7、被告人周某的父母得知自己儿子的犯罪行为之后,深感愧疚和懊悔,并保证今后一定花大量的时间,精力用更正确的方法教育、帮助、监督被告人周某,保证其不会再做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

  8、被告人周某已被佛山某学校录取,若法庭能对其从轻处罚,让其尽快回归社会,则被告人周某可以马上进入该所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三、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抢劫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的父母已赔偿了4,223元予被害人,被害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能坦白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的父母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五、法院判决(摘要)

  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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