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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职务侵占罪一案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罗俊秀律师依法接受职务侵占罪一案被告人程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根据程某的犯罪情节,程某依法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实刑,但法院采纳了罗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对程某判处缓刑。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程某于1997年10月14日至2000年10月16日,利用在广州某酒店任财务总监秘书和负责报销的工作之便,假冒他人申报出差补助等名义,虚构他人更换电脑配件等事实,先后49次冒领某酒店的港币58,000元(折合人民币61,889.68元)和人民币27,412元占为己有。2000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人程某向其所在单位交待自己的罪行。2000年11月3日和7日,被告人程某退赃人民币8万元给某酒店,该款在同年11月16日转由东山区公安分局扣押;同日,被告人程某继续退赃人民币867,04元交东山区公安分局。综上所述,被告人程某共侵占人民币89,301.68元,已退赃86,704元,未退赃2,597.68元。

  二、律师辩护意见

  被告人程某的认罪态度好,积极退清赃款,在单位一贯表现好;被告人程某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且如实供述罪行,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程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法院认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程某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程某能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但未认定被告人自首不当。辩护人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

  四、法院判决(摘要)

  被告人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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