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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龙伪造有价证券罪一案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依法接受伪造有价证券罪一案被告人温某龙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罗律师为温某龙作无罪辩护,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最终仅判处被告人温某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十八日。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一九九五年五月,被告人温某龙为能得到中国某某信托投资公司佛山公司附条件的借款,谎称已征得中国某某银行广州市西湾东办事处的同意,以存款返贷的形式办理存款及贷款业务。为此,被告人温某龙利用私刻的印章伪造了金额一千五百万元的中国某某银行电脑定期储蓄存单及中国某某银行广州市西湾东办事处的付款委托书各一份,交中国某某信托投资公司佛山公司持有,从而骗得该公司一千五百万元的借款。被告人温某龙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已构成伪造有价证券罪。

  二、律师辩护意见

  1、被告人温某龙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骗取贷款占为己有的行为,虽在取得贷款的手段上采用不合法的做法,也不能作为构成本案定罪的认定。

  2、被告人温某龙曾通过合法途径办理贷款手续,只是由于抵押物问题,才无法取得贷款。说明被告人温某龙开始时无意识变更取得贷款的。

  3、被告人温某龙伪造存单是在中国某某信托投资公司佛山公司经理冯某源授意下进行的,其目的只是通过这种手段取得资金,并非骗取钱财。

  因此,本案应依法认定为无罪。

  三、法院认为

  被告人温某龙无视国家法律,伪造银行的储蓄存单,其行为已构成伪造有价证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某龙犯有伪造有价证券罪正确,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温某龙能坦白交待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四、法院判决

  被告人温某龙犯伪造有价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十八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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