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罗俊秀、吴益辉律师接收抢劫罪一案被告人余某的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余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审经过二位律师的有力辩护,最终被宣告缓刑。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4月3日23时许,被告人余某伙同张某等多名同案人经合谋,采取殴打、搜身的方法,抢得被害人黄某的人民币1元、李某的人民币15元、周某的夏新M636无线移动电话1台(价值人民币396元)、秦某的人民币90元和羊城通卡1张。其中被告人张某对黄某进行了扼颈和殴打,被告人余某对周某进行了搜身并抢了一部手机。得手后,被告人张某、余某在逃离现场时候被抓获。被告人张某与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经过一审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余某不服,遂提出上诉。
二、律师辩护意见
被告人余某未满18周岁、有悔罪表现且已落实了监管措施,原判刑罚过重,考虑到加强对被告人余某的教育与监管,其父将亲自回广州与被告人余某一起居住,落实缓刑监管措施。请求二审改判缓刑或者有期徒刑一年。
三、法院认为
原审被告人张某、上诉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原判以两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的求情,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
鉴于被告人余某已被广州市加利福利亚职业技术学校录取,被告人余某与其父已落实在广州市的居住并能落实缓刑监管措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故亦应对被告人余某适用缓刑。对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余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四、法院判决
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