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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某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唐某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东莞某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东莞市莞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租人唐某英腾退房屋并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共计80多万元,被告唐某英委托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罗俊秀、周洁琪律师担任其代理人。经过两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仅需向原告支付40多万元,极大地维护了被告的利益。


一、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3月18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由被告承租原告东莞市莞城区X广场C区第一层第110-113号商铺,合同约定:租期从2010年4月15日起至2013年4月14日止,租金35,852元/月,广告费500元/月,被告应于每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租金和广告费,否则每日按逾期款的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并在合同中约定免租期为3个月,另合同还对装修、维修保养等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而后因涉案商铺漏水,原、被告双方经多次协商并达成二份补充协议,两份协议内容分别为:延长免租期三个月及免除两个月租金及整体推广广告位,但仍不能就解决漏水所带来的争议,被告遂于2011年4月自行撤场。

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并腾退涉案商铺给原告;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0年7月起至将涉案商铺腾退给原告使用之日止的租金及广告费601,52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0,263.07元。

二、被告律师代理意见

原、被告双方的《商铺租赁合同》应予以解除,但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租金,理由如下:

1、涉案商铺存在建筑结构缺陷,在大雨过后发生多次漏水,致使租赁物严重受损,被告无法利用涉案商铺进行经营活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双方就漏水影响被告经营一事已达成《补充协议》,协议明确将免租期延长至2010年12月14日,即使要支付租金,也应从2011年1月开始计算。

3、原告从未进行广告推广,因此被告无需向其支付广告费。

三、法院认为

(1)原、被告双方的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双方均应遵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

(2)根据双方庭审陈述,均确认涉案商铺在2010年5月、9月存在漏水情况。由于涉案商铺乃原告提供给被告使用,原告应对漏水情况不属于涉案商铺本身质量问题导致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对此未能举证证明,因此原告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被告单方撤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被告未缴租金乃因原告提供的涉案商铺存在漏水问题,且双方对漏水给装修造成的损失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形下所致,被告未能及时缴纳租金事出有因,因此补充协议中关于免租期延长的约定仍然有效。

(5)虽然被告单方面违约解除了合同,但未能及时缴纳租金和广告费事出有因,并不属于故意拖欠租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广告费的违约金诉请不予支持。

四、法院判决

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商铺租赁合同》已解除。

2、被告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466,076元,广告费8,500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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