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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广州市某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某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某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刘某诉广州市某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汽车租赁公司”)、中国某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安保险公司”)、中国某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刘某委托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为诉讼代理人。经过罗律师的努力,终使刘某获得近三十四万元的赔偿款。


一、基本案情

刘某诉称:2014年10月23日8时30分许,案外人张某驾驶粤AN59XX号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肇事车辆”)在广州市白云区神山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镇中南路路口向南左转弯行经南侧路口的人行横道时,恰遇行人刘某由东往西横过镇中南路,结果肇事车辆左侧前轮与刘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经调查,张某是某汽车租赁公司的员工,事发时正在执行某汽车租赁公司指定的工作。张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属于某汽车租赁公司所有,并于某安保险公司处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某民保险公司处承保肇事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请求法院:1、判令某汽车租赁公司赔偿刘某医疗费32,011.2元(含后续治疗费2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0元、营养费20,000元、护理费153,36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8,600元、交通费6,100元、鉴定费1,560元、残疾赔偿金97,796.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以上费用共计408,627.3元。2、判令某安保险公司对上述赔偿费用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刘某120,000元。3、判令某民保险公司对上述赔偿费用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刘某各项损失288,627.3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二、律师代理意见

张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广州市白云区神山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镇中南路路口向南左转弯行经南侧路口的人行横道时,肇事车辆的左侧前轮与刘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因事发时,张某正在执行某汽车租赁公司指定的工作,属履行职务行为,张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某汽车租赁公司承担。故为更好维护刘某的合法权益,我们将某汽车租赁公司、某安保险公司和某民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

三、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某与某汽车租赁公司、某安保险公司、某民保险公司未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提出异议,故本院依法采纳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确认张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张某是某汽车租赁公司员工,事发时正在执行某汽车租赁公司指定的工作,故张某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某汽车租赁公司承担。

因某安保险公司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某民保险公司承保肇事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应先由某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某民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因涉案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143,034.17元,某安保险公司已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的医疗费用保险限额内垫付医疗费10,000元,某汽车租赁公司已垫付医疗费71,778.97元,某民保险公司已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垫付医疗费50,000元,扣除上述垫付费用后,剩余医疗费11,255.2元应由某民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它费用包括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24,844.1元,应由某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10,000元,剩余费214,844.1元应由某民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某汽车租赁公司垫付的医疗费71,778.97元可依法向某民保险公司另行索赔。

四、法院判决

(一)某安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刘某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10,000元。

(二)某民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刘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超出限额范围的费用由某汽车租赁公司赔偿,共计226,06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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