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广州市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家具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购买社保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业务提成共约60,000元,某家具公司委托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罗俊秀、周洁琪律师担任其代理人。马某及其代理律师听取了罗律师的代理意见后,提出和解,某家具公司最终仅需向马某支付6,000元。
一、基本案情
马某诉称:马某于2012年7月16日入职某家具公司处工作,任职销售代表,月工资为底薪2,000元外加业务提成。自入职以来,某家具公司从未与马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马某购买社保。双方约定按马某业务合同利润的10%计提,某家具公司尚欠马某提成合计6,473元。2014年2月17日,马某申请离职获批。
马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4年2月17日协商解除;(二)某家具公司向马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4,000元;(三)某家具公司向马某支付未购买社会保险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8,000元;(四)某家具公司向马某支付业务提成6,473元。
二、罗律师的代理意见
1、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4,000元:
(1)二倍工资属于赔偿金性质,并非劳动报酬,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马某自2014年2月27日才申请劳动仲裁,且不存在仲裁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事由,故其要求某家具公司支付2013年2月26日之前的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二倍工资只能计算2013年2月27日至2013年7月16日期间的第二倍工资。
(2)根据工资条、银行流水可知,马某的月工资为2,000元/月,计算基数应为2,000元/月,非4,000元/月。
合计:2000元/月×4个月+2000元/月÷21.75天×14天=9287.36元。
2、关于未买社保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8,000元:
(1)根据员工离职表可知,解除劳动合同由马某本人提出,而且离职原因是想换个新的工作环境,非某家具公司不购买社保,现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2)根据工资条、银行流水可知,马某的月工资为2,000元/月,计算基数应为2,000元/月,非4,000元/月。
3、关于2012年8月至2014年2月业务提成差额6,473元:某家具公司没有承诺过要支付提成,是否支付提成、提成多少要根据多方面因素确定,如该笔业务的成本、利润、经济效益、是否由马某一人独立完成等等,是不固定的,有可能高、有可能低、有可能没有,所以不存在拖欠的情况。
三、调解结果
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2月17日解除。
2、某家具公司向马某一次性支付6,000元。
3、双方互不再追究对方在本案中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