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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杨某诉于某申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于某委托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作为其代理人,罗律师在正确运用证据和法律的基础上,帮助于某取得胜诉,成功维持于某对两个小孩的抚养关系。

一、基本案情

杨某诉称:其和于某原为夫妻关系,生育一女一子。双方因感情不合于2015年3月23日登记离婚。约定女儿、儿子由于某抚养。当时杨某因多年未外出打工,没有什么收入,于某说两个孩子由其抚养,杨某也同意。可离婚后杨某称于某多次阻止、拒绝杨某看望孩子,利用各种手段不让杨某与孩子见面。故杨某为争抚养权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变更儿子于小某(化名)由杨某抚养、监护,于某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600元。

二、律师代理意见

不同意杨某的诉讼请求:

(一)于某与杨某办理离婚手续时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婚生儿子、女儿由于某抚养。

(二)于小某跟随于某生活更有利于身心健康,更能保障良好的生活条件。于某接受良好的教育,月收入15,000元左右,有良好的经济条件。杨某个人作风不良,婚内出轨,杨某把出轨对象带到家中,离弃家庭,严重影响了子女的身心健康,且杨某离婚后就没有收入。于某为了给子女一个完整的家庭,挽留过杨某,还找了其亲戚做思想工作,但是杨某还逼于某签离婚协议书,杨某对家庭和子女没有丝毫的责任心。杨某经常打骂孩子,灌输错误的价值观。有一次于小某说要吃肯德基,杨某就与其出轨的男人和于小某去,于小某不想跟去,杨某就用大号的衣架打于小某。于某找了一个保姆照顾小孩,杨某对小孩说这是于某找的第三者,试问这样的人会对小孩造成多么不良的影响。

(三)于小某在2015年8月4日写了证明,表示杨某经济不好,收入不高,希望继续跟随于某一起生活。也经过盖章,证明是属实的。于小某作为9岁的孩子有能力真实表达心中的意愿。

(四)杨某说于某剥夺其探视权不是事实,于某没有剥夺杨某的探视权,只是杨某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导致严重影响了其生活、学习。有一次杨某想强行带走子女,最后只能报警处理。于某为于小某提供了良好的生活条件,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变更抚养权的条件。

综上所述,恳请法院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认为

(一)关于离婚后婚生小孩的抚养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杨某与于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全面履行。

(二)对于变更于小某抚养权问题。

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离婚协议以及于小某的现状等具体情况作出判决。经查,两个孩子跟随于某生活,姐弟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如果将于小某变更由杨某监护抚养,将两个孩子分开,不利于两个孩子的学习和成长,且本案无变更的法定事由发生。因此,杨某请求婚生儿子于小某变更由其抚养,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四、法院判决

驳回杨某要求变更于小某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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