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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韩某抚养纠纷一案

刘某诉韩某离婚纠纷一案,刘某委托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罗俊秀律师为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刘某和韩某的两名非婚生儿子由刘某携带抚养。在罗律师的帮助下,刘某取得胜诉,顺利争取到两名非婚生儿子的抚养权。

一、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和韩某在恋爱期间,于2001年4月18日生育了大儿子,于2006年12月14日生育了小儿子。双方于2007年2月12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于2010年10月18日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未就两名儿子的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刘某为争取抚养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和韩某的两名非婚生子女由刘某携带抚养。

二、律师代理意见

两名儿子一直由刘某携带抚养,与刘某已建立了深厚的感情。2010年10月22日,韩某再婚。故根据刘某和韩某二人现在的处境,两名非婚生子女由刘某携带抚养,更能提供给两名儿子健康成长的环境。

三、法院认为

该两名子女是刘某与韩某的非婚生子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刘某、韩某对此两名非婚子女均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刘某与韩某离婚后,两名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应由双方协商,现刘某要求携带抚养两名子女,并且自愿负担全部抚养费至二人十八周岁止,本院认为是可行的,且韩某表示同意,故本院对刘某的诉求予以支持。

四、法院判决

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刘某与韩某的两名非婚生子女由刘某携带抚养,刘某负担二人的全部抚养费,至二人各自满十八周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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