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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郑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郑某起诉要求两子女的抚养权,并主张双方居住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李某委托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周洁琪为一审诉讼代理人,两律师在正确运用证据和法律的基础上,最终为李某争取到儿子的抚养权,且法院认定郑某无权分割房屋。

一、基本案情

郑某诉称:其与李某于2006年6月5日登记结婚,2007年5月22日两人生有一子李某航,2009年1月9日生有一女李某燕。

婚后郑某、李某,两子女及李某父母共同居住于荔湾区X路X号1013房(以下简称“1013房”)。由于双方多次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感情已完全破裂,郑某欲与李某离婚,遂于2014年3月13日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郑某、李某之间的婚姻关系;2、儿子李某航、女儿李某燕抚养权归郑某,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用人民币5,000元给郑某,直至儿子、女儿18周岁为止;3、郑某占有1013房六分之一产权。

二、律师代理意见

李某同意与郑某离婚,但是对两子女的抚养权和1013房的分割有意见。

(一)两子女不适合由郑某抚养,理由如下:

1、郑某在广州没有任何住房,工作时间固定,没有空余时间照顾子女。相反,李某工作时间十分灵活,而且李某父母已退休,能每天照顾好两子女,并愿意提供在广州的两套住房给李某及其两子女居住。

2、李某一方的经济条件比郑某优越得多,并且两子女平时的费用一直只由李某一方承担。

3、郑某的工作比较忙碌,所以两子女由李某和李某的父母亲手带大,相反,郑某从未尽过一个母亲的责任,经常夜不归宿,对两子女的事情从不过问。

4、郑某的脾气暴躁,行为过火,若两子女由其抚养,必定会养成不好的行为习惯。相反,李某的母亲在退休前是中学教师,父亲是海事局职工,能为两子女提供良好的教育。

(二)郑某无权占有1013房六分之一的产权。

1、1013房在李某与郑某结婚前已经购买,属李某的个人婚前财产,而且该房屋的房款全部由李某母亲支付,因李某和郑某没有用其夫妻共同财产付房款,所以该房屋不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郑某无权占有该房屋的产权份额。

2、1013房的房款由李某的母亲支付,并且把李某登记为产权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视为李某母亲对李某一方的赠与,该房屋李某所占份额应认定为李某的个人财产。

3、郑某在韶关有房子,李某无责任为其安排房屋。

(三)郑某在起诉状和庭审过程中的陈述与事实不符。

三、法院认为

郑某与李某在婚后未能珍惜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郑某起诉要求离婚,李某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结合郑某与李某生育了一子一女的实际情况,为有利于父母携带抚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女儿李某燕由郑某抚养、儿子李某航由李某抚养。郑某、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时止。

因1013房是李某与父母三人于婚前购得,属李某个人婚前财产,郑某要求分割1013房,无法律和事实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法院判决

(一)准予郑某与李某离婚。

(二)郑某、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时止。郑某、李某每月可探视儿子、女儿二次。

(三)驳回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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