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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DIANI诉深圳市某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市某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肯尼亚籍商人TIDIANI在广州采购手表后,交由深圳市某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晋广州公司”)运输至肯尼亚蒙巴萨港。货物到港后,其发现多箱手表被盗,损失共1,189,140元。TIDIANI委托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起诉至法院索赔损失,获得胜诉。


一、基本案情

TIDIANI诉称:其从广州市越秀区某钟表经营部购买了一批手表,价值共计1,652,670元,然后委托某晋广州公司运输至肯尼亚蒙巴萨港,运费3,000美元。货到目的地港后,发现手表严重短少,TIDIANI已经向当地警方报案。经蒙巴萨刑事调查局总部分局调查,确认涉案集装箱中有385箱手表在深圳盐田港运往蒙巴萨的途中被盗。因此,TIDIANI将深圳市某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晋公司”)及某晋广州公司诉至广州海事法院,要求某晋广州公司和深圳某晋公司:1、连带赔偿所丢失的手表总值共计人民币1,189,14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律师代理意见

(一)原告律师代理意见

1、TIDIANI是涉案货物的所有权人,是与某晋广州公司成立海上货运运输合同关系的委托人,享有因合同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2、本案所涉纠纷时因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短少所致,属涉外海航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某晋广州公司认为本案属货运代理关系,是毫无根据的。

3、TIDIANI提供的蒙巴萨港警察局出具的调查报告,足以说明货物短少的事实。某晋广州公司承运货物,有义务将货物完好无缺地送到目的港,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出现短少,应承担赔偿责任。

4、关于货物的价款问题。TIDIANI虽无正式的购销合同,但有送货单、购销单。送货单和购销单上清楚写明产品的名称、型号、数量、单价,并由销售单位签名和盖章,符合合同的基本条款,对本案的处理没有影响。销售单位根据肯尼亚刑警总部的调查手表数量的结论,对应作出到港手表92,000只的价款说明,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

(二)被告律师代理意见

1、TIDIANI没有证据证明某晋广州公司作为承运人应承担货物损失赔偿责任。TIDIANI持有的装箱单并不具有运输合同的性质,本案由某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签发了海运提单,承运人应为某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

2、某晋广州公司与TIDIANI之间是委托代理合同关系,非承运关系。某晋广州公司已完成代理义务,无须赔偿。

3、TIDIANI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货物被盗的具体时间,货物损失的责任主体无法确定。

4、货物提单记载的收货人为MUNGUTI,而非TIDIANI。故TIDIANI无权主张损害赔偿。

5、收货人收货后未及时主张货物灭失,其已丧失主张赔偿的权利。

三、法院认为

TIDIANI和某晋广州公司之间就涉案货物出运至肯尼亚蒙巴萨港达成合意,TIDIANI和某晋广州公司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本案所涉纠纷系因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短少所致,故本案应属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本案货物起运地为深圳盐田,属本院辖区,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庭审中,TIDIANI和某晋广州公司双方均同意本案适用中国法解决实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解决实体问题。

TIDIANI委托某晋广州公司运输出口货物至肯尼亚,某晋广州公司接受委托并安排运输,TIDIANI为托运人,某晋广州公司为承运人。TIDIANI向某晋广州公司交付了货物并交纳了运输费用,完成了托运人的义务,某晋广州公司作为承运人应按照我国海商法及双方的合同约定切实履行承运人的义务,将货物完好运送至目的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受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某晋广州公司于2009年5月22日出具了装箱单,接收了TIDIANI的货物,其责任期间由此开始并直到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本案查明的事实表明,涉案货物在某晋广州公司接收货物之后,抵达蒙巴萨港之前发生短少,属某晋广州公司的责任期间。

TIDIANI虽然不是涉案提单记载目的港收货人,但本案查明事实表明,TIDIANI是涉案货物的国外买方、涉案运输的托运人,目的港的收货人是其合伙人,TIDIANI作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并有实际损失,其有权请求涉案货物短少的损失。对某晋广州公司和深圳某晋公司关于TIDIANI并非本案收货人,无权主张涉案运输合同项下损失的主张不予采信。

深圳某晋公司系某晋广州公司的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关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某晋广州公司所承担的上述责任由深圳某晋公司承担。

四、法院判决

深圳某晋公司赔偿TIDIANI货物损失人民币1,189,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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