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924066866
13728002088
13728001388
13922466066


广州某登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

广州某登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登百货)委托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罗俊秀、周洁琪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化妆品公司)腾退场地,某登百货获得胜诉。

一、基本案情

2010年5月19日,某登百货与某化妆品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约定:某登百货提供天河区天河路某商铺给某化妆品公司设置专柜经营化妆品,期限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1年5月31日止。如合同期满未再续约,某化妆品公司应于接到某登百货终止该合同通知之日起2天内,负责将所陈列销售商品、柜台、装潢等全部撤离。

2010年12月,某化妆品公司的经营场地调整至天河区天河路的另一商铺。

2011年6月8日,某登百货向某化妆品公司发出《专柜撤场事宜》的函,通知终止双方合作,要求某化妆品公司于2011年6月21日撤场。

某化妆品公司收到该函后拒绝撤场,故某登百货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化妆品公司立即腾退天河区天河路某商铺(以下简称涉案商铺)。

二、律师代理意见

1、某登百货的律师代理意见

双方《合作经营合同》的合同期限已届满,按照合同约定,某化妆品公司应于收到某登百货书面通知之日起的2天内腾退涉案商铺,但经某登百货多次书面告知,某化妆品公司仍强占涉案商铺不愿撤离,某化妆品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并影响了某登百货的正常经营活动。

2、某化妆品公司的意见

某化妆品公司不同意某登百货的诉讼请求。因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某登百货曾以调整营运为由,口头通知某化妆品公司变动场地经营。因更换场地需要重新装修,某登百货与某化妆品公司曾口头协商答应多续一年租期。所以某化妆品公司希望某登百货能够按照当时的约定,给某化妆品公司续租一年。

三、仲裁庭意见

第一,根据合同约定,某登百货有权基于统一管理、营运或实际需要,变动某化妆品公司所设专柜的位置,而合同并无约定某登百货变动场地需以延长合作期限为前提。第二,某化妆品公司称某登百货答应续租一年,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某登百货在庭审时也不予确认,对此某化妆品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三,某登百货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于2011年6月8日、6月21日两次向某化妆品公司发出要求撤场的书面通知,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

综上所述,涉案合同已经终止,某登百货要求某化妆品公司腾退涉案商铺的仲裁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仲裁庭予以支持。

四、仲裁裁决

某化妆品公司在五日内腾退涉案商铺。

进入 刑事 房产 经济 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