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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某量实业有限公司诉某兴合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州市某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量公司”)诉某兴合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依法接受某量公司的委托,起诉某兴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一、二审均获胜诉。

一、基本案情

某量公司诉称:某量公司与某兴公司于2008年6月20日订立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①某兴公司向某量公司购买12吨甲基乙基酮,由某量公司负责在2008年6月24日前送到某兴公司厂区;②若某兴公司在45天内结清货款(数期),则以单价15,700元/吨计算;③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货款总金额的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某量公司委托运输公司于2008年6月21日将12.16吨甲基乙基酮送到某兴公司厂区并经某兴公司工作人员邓某验收确认,但某兴公司收货后至今一直未付货款。

为此,某量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兴公司支付货款190,912元及违约金9,54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判决某兴公司向某量公司支付货款190,912元及违约金9,546元。

某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律师代理意见

(一)上诉人律师代理意见

1、原审某量公司的主体不适格。

双方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单、发票等记载的送货单位是某量公司第一分公司,而不是原审某量公司。虽然其两者之间可能存在投资关系、管理关系,但毕竟是依法登记的两个不同法律权利主体,并且在对外法律责任承担方面,后者仅仅是前者连带责任人而不是第一权利人。因此,一审法院没有对此基本问题作出审查并认定,显然不当,应当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2、本案某量公司提供的证据并没有提交原件核对,合同中虽然约定本案纠纷由“供方所在地法院裁决”,但法院并不是仲裁机构,如此约定显然属于约定不明确。因此本案由一审法院受理并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某兴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3、合同中并未约定货款的支付时间,更未约定逾期付款需承担5%的违约金等相应的直接条款。虽然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需要承担总额货款5%的违约金,但并未对何为违约行为作出约定,即在何种情况下发生何种行为构成违约并未作出约定。因此一审判决支持某量公司关于违约金方面的诉请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二)被上诉人律师代理意见

某量公司根据某兴公司对一审判决上诉所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1、某量公司第一分公司是我公司下属分公司,该公司财务及日常经营等事务接受我公司领导,由我公司统一监督、管理。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行为由总公司负责,因此我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某兴公司诉称某量公司主体不适格不能成立。

2、某兴公司认为一审法院管辖存在错误是不对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在某量公司住所地管辖,而本案中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在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供方所在地即是某量公司所在地,某量公司所在地即本案一审法院管辖的区域,所以,某量公司在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具有合法的管辖权。

3、某兴公司认为合同中未约定货款支付时间和违约的具体情况,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同时本合同中某量公司的义务是交付货物,某兴公司义务是给付货款,某兴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中所约定义务即是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某量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某兴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护某量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本案中,某量公司的第一分公司与某兴公司订立《产品购销合同》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依法应该由某量公司承担,某量公司提起涉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涉案《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对于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不成的,由供方即某量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决,故某量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涉案诉讼合法有据。

本案原审开庭时,某量公司已经就其提供的证据出示了原件,某兴公司对某量公司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并承认拖欠某量公司货款190,912元以及《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了5%的违约金,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并判令某兴公司支付货款以及违约金,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维持。现某兴公司对其在原审自认的事实反悔,但未能提供足以推翻先前陈述的相反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某兴公司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

四、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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