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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荣诉广东百某得经贸有限公司联营协议纠纷一案

罗某荣诉广东百某得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联营协议纠纷一案,罗某荣委托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为代理人,起诉经贸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和支付利润分成119,888元,获得胜诉。


一、基本案情

罗某荣诉称:罗某荣与经贸公司本着平等互利、共负盈亏的原则,于1997年9月29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经营塑料原料Hips的业务。协议中约定,由经贸公司提供经营资金和负责财务管理,由罗某荣负责进货渠道和商品质量,双方共担风险,共享利润。风险和利润分配比例为罗某荣40%、经贸公司60%。协议签订后,罗某荣组织货源、销售了多批原料给深圳某公司,并产生了经济效益5,283,000元。当罗某荣要求与经贸公司结算,提取利润时,经贸公司却不同意结算和支付利润,导致双方不能合作下去。据初步计算,双方合作期间的利润为299,720元。经贸公司违反合作协议的约定,不分配利润给罗某荣,严重损害了罗某荣的合法权益。

故诉请法院:1、判令经贸公司向其支付利润分成119,888元;2、解除罗某荣和经贸公司双方签订的协议。

二、律师代理意见

(一)原告律师代理意见

1、罗某荣和经贸公司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协议签订后,罗某荣便着手组织货源、销售了多批原料给深圳某公司,并产生了经济效益;

3、深圳某公司出具的销售证明和转账支票可以证实协议签订后联营期间的销售额情况。

(二)被告律师代理意见

经贸公司的确与罗某荣签订合作协议,但在合作的过程中,罗某荣背信弃义,另行经营双方合作的商品,并以各种手段垄断全部业务,导致双方中止合作,并给我方造成极大的损失。双方合作过程中无利润可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罗某荣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认为

罗某荣和经贸公司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的联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理应按照协议约定按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罗某荣和经贸公司双方均确认联营期间的销售额是5,283,000元,但经贸公司拒不向法院提供双方联营期间的账册,无法证实联营期间有无利润,故经贸公司以联营期间无利润为由拒绝分配罗某荣应得利润显属无理,本院不予采纳。罗某荣要求经贸公司支付应得利润119,888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四、法院判决

(一)罗某荣和经贸公司于1997年9月29日所签订的联营合同依法予以解除。

(二)经贸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罗某荣应得利润119,8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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