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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蔡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蔡某委托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洁琪为代理人,要求王某偿还借款及利息,获得胜诉。


一、基本案情

蔡某诉称:王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蔡某出具《借条》,约定向蔡某借款200,000元,月利率2%,如果蔡某需要取回本金,提前一个月告知,随时可以取回本金。《借款》签订后蔡某通过转账方式分两期向王某支付借款200,000元,王某仅在2015年春节前向蔡某还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至2016年5月31日,其余本金及利息一直未还,故向法院起诉并请求判令:王某偿还蔡某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以19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

二、律师代理意见

(一)原告律师代理意见

王某向蔡某借款200,000元的事实,有王某立下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后王某仅向原告偿还了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至2016年5月31日。经王某多次催告,蔡某至今未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90,000元及2016年6月1日后的借款利息,现请求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

(二)被告无答辩

三、法院认为

蔡某提供王某立下《借条》一张,并提供了履行转账付款200,000元给王某的银行转账凭证,债权债务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可。蔡某庭审中确认王某已清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已按月利率2%的标准付清了2016年5月前的利息,王某未到庭予以抗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关法律后果,本院故对蔡某的陈述予以采信。故蔡某要求王某清还尚余借款本金190,000元及按月利率2%标准计付从2016年6月1日起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四、法院判决

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清还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付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王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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